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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艾滋携带者可报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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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艾滋携带者可报
作者:佚名    试题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5-10-29

  《信息时报》 (记者 薛冰 实习生 刘夏丹) 消息:昨日,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人事处了解到,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。新标准首次删去“艾滋病毒携带者”列入不合格范围的要求,另对肝炎、急性肾炎的表述改动较大。

  新标准中删去了较多内容:比如,原来的第三条中,“严重血液病,不合格”删去“严重”;在原来的第十和第十一条不合格疾病中分别删去侏儒症和遗尿症;原来的第十七条“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”删去“反复发作”;删去了原来第十八条中“血管闭塞性脉管炎、雷诺氏病,不合格”的要求;原来“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”删去“及其病毒携带者”内容;删去“非淋菌性尿道炎”不合格的要求。

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最新标准对肝炎和急性肾炎的改动比较大。原来对肝炎的表述是“急性肝炎恢复后,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;慢性肝炎恢复后,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,均合格。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,包括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、乙型肝炎e抗原(HBeAg)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(抗-HCV)、丙型肝炎病毒RNA(HCV RNA),但ALT、AST正常者,合格。”现在改为“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”

  而肾炎原来表述为“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急性肾炎、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,无症状和体征、尿蛋白阴性,尿镜检正常者,合格。”最新标准则说明“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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